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高层建筑排烟设施的范围

点击次数:   更新时间:17/11/10 15:56:11     来源: 分    享:

高层建筑排烟设施的范围

1.一类高层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32m的二类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排烟设施。
⑴长度超过20m的内走道;
⑵面积超过100,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房间;
⑶高层建筑的中庭和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。

2.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置独立的机械加压送风设施:
⑴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防烟楼梯间,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;
⑵采用自然排烟措施的防烟楼梯间,其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前室;
⑶封闭避难层(间);

⑷建筑高度超过50m的一类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居住建筑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、消防电梯前室或合用前室。